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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埃及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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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1页 · 71,176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7

PDF第57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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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埃及(2025年版)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者注册公司,股东、管理层变更,发放工作签证等事项必须经过安全审查,该审
查由安全和情报部门负责实施,程序不对外公开。一般情况下,审查时间超过3个月。《投资法》
颁布以来,GAFI试图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将期限控制在3个月以内。
【反垄断规定】
埃及政府于2005年颁布实施《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法》,明确规定三种妨害竞争的违
法行为,包括相关市场竞争者横向协议、与供应链伙伴的纵向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任何
资产收购交易,或合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埃镑的经营者,均需向埃及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
局(ECA)申报。在股权交割生效后30天内必须申报,违反者将被处以2万-50万埃镑的罚款。
东南非共同市场竞争委员会(COMESA)宣布,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接受企业并购反垄断审
查申报,并自同日起执行共同市场的反垄断法规。
国家管理的公共事业不适用该法。
【外资并购】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2005年《保护竞争和反垄断法》(经2008年、2014年、2019年、2022年
四次修订,以下简称《竞争法》)及实施条例、1992年95号《资本市场法》及实施细则、1981
年159号《公司法》及实施细则和修订案。《竞争法》规定,一般性并购交易的双方有一方在埃
及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1亿埃镑,须在交易法定生效日后30日内通知ECA(“强制报告义务”),
未通知或延迟通知会被处以最高50万埃镑罚款。如果并购是通过投标竞购方式,在FRA批准之前
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某些特殊行业,外国公司收购交易需要提前获得相关行业监管部
门的书面同意。
《资本市场法》规定,对埃及上市公司,或已向公众发售股份的未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
如果所占股份或投票权超过1/3,将触发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同时,FRA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豁
免要约人的全面收购义务。
在银行业并购中,埃及中央银行(CBE)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在《银行法》(2004年第101号
法)下运营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股权交易。根据《银行法》第12条,CBE有权审查所有导致拥有
银行10%以上股份为实际结果的并购交易,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银行控制和决策权变更的股权
收购申请。CBE保留在技术上、财务上以及从竞争影响的角度评估所述申请的自由裁量权。拥有
超过10%以上(或任何控股权)股份的并购申请必须在计划交易法定生效日前60天,向CBE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