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格鲁吉亚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部。 主要职责是负责牵头制定和
执行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使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负责经济改革和国有资产私有化,负责
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等。
5.1.2 贸易法规
格鲁吉亚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税法》《海关税则法》《执照和许
可证法》《工业保税区法》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2003年后,格鲁吉亚政府着力实施经济改革,推行自由贸易。经过近几年的改革,
格鲁吉亚已完全实行自由贸易, 所有注册经济实体甚至注册登记的自然人企业家均可经
营对外贸易。 格鲁吉亚对进出口商品分类按国际通行的 《商品名称和国际编码协调制度
公约》办理。
【进口管理】 格鲁吉亚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禁止进口商品, 也禁止进口危害国家及
公共卫生和安全的产品,如毒品、色情制品和核原料等。
格鲁吉亚对可进口商品没有任何配额限制, 只对极少数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如武
器、 放射性物质、 工业垃圾、 农用化学药品和医疗用具等 (进出口许可证总数已减至8类
商品),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在贸易技术标准上, 格鲁吉亚承认欧洲委员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其主要贸易
伙伴的技术标准。
【出口管理】格鲁吉亚对出口木材、电力等实行许可制度,其他商品自由出口,没
有限制。
【进口关税政策】格鲁吉亚的贸易体制是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贸易体制之一。从
2006年9月1日起,进口关税税率从16种减少到3种(0%、5%和12%)。90%的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