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部对相关出口申请予以审批。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大会”“控制
有害废弃物跨国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大会”“关于危害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条约”
的规定,洪都拉斯禁止出口濒危珍稀动植物、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部分原木。
详情请参见洪都拉斯经济发展部网站: https://sde.gob.hn/integracion-economica-y-
politica-comercial/。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洪都拉斯农牧业部下辖国家动植物卫生局( SENASA),卫生部下辖卫生管理局
(SRD)。
依据《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家动植物卫生局( SENASA)负责进出口动植物
产品安全、颁发动植物检疫证书、疾病防控和追溯、肉制品安全、动物饲料、兽药、
转基因产品、有害物残留检验等,并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卫
生管理局(SRD)负责进口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
卫生检疫工作在边境、海关或其他由农牧业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植物性及动物
性产品均须接受检验检疫。植物、植物制品、植物性副产品、动物、动物制品、动物
性副产品进口时必须有由原产国相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或动物检疫证书。
洪都拉斯在所有的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中均加入了动植物检验检疫条款,这些
条款以WTO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为参考并加以扩充。
详情请参见洪都拉斯国家动植物卫生局网站:www.senasa-sag.gob.hn。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洪都拉斯于 1992年成立国家关税委员会,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 SAC)对进口商
品进行分类,除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外,对来自和去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出
口商品,分别征收进口税、出口税、附加税和海关行政税等关税。
【进口关税】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按进口货物 CIF价征收,税率 0—15%
不等,制成品税率最高,燃油、润滑油与动植物产品税率最低;从量税按货物重量征
收,每公斤0.005-0.5美元不等。
【出口关税】针对所有出口货物,税率为 FOB价格的1%,对咖啡等部分产品另设
个别税率。
【附加税】征收依据是 1981年第54号法案,对进口原材料按 CIF价格征收5%、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