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颁布《农业发展和现代化法》(Ley de Modernización y Desarrollo Agricola)。上述法
律规定了全国范围内土地的合理划分、归属、分配、开发、利用、生产及交易模式。
此外,还对自然资源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旨在确保公民能够公平、合理地拥
有土地资源。
详情可参阅洪都拉斯国家农业研究所网站:
http://www.ina.hn/temporal/quienes_historia.php#decreto_8
5.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洪都拉斯《土地法》规定,外资企业或自然人同本地公民享受同等权利,可自由
买卖地产,一旦购买土地即获得永久使用权。洪都拉斯宪法第 107条曾禁止外国人在边
境和海岸线以内 40公里区域内购买土地,但为推动旅游业发展,又于 1991年起批准外
国人可在上述区域内购买、建造用于住宅(不超过 3000平方米)的土地或开发项目,
前提是获得旅游部的批准。
5.9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洪都拉斯国家银行和保险委员会未对外资参与当地证券交易做出特别的规定和约
束,外资基本上享有与本国资本同等待遇,承担同等义务。但由于洪都拉斯经济落
后,证券市场机制建设较为滞后,欺诈等案件时有发生,建议投资者谨慎入市。
5.10 环境保护法规
5.10.1 环保管理部门
洪都拉斯环保管理部门是自然资源、环境和矿业部( SERNA),于1993年6月30
日,根据第 104-93号法令成立,承担着履行和监督洪都拉斯环境法及有关环境政策的
职责,负责本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修复等。 SERNA在国家环境影
响测评系统(SINEIA)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和履行相关职责,依据项目性质做出等级划
分,进而做出环境影响测评调研,最终出具环评许可。以水电项目为例,装机容量小
于等于3MW的项目都被定性为 1级项目,装机容量大于 3MW且小于15MW的水电站项
目被定性为2级项目,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5MW的水电站被定性为3级项目。
SERNA最重要的下设机构是国家环境办公室秘书处( SEDA)、环境测评及控制
司(DECA)、环境机构(UNAS)等。此外,洪都拉斯于1974年1月10日根据第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