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时间框架。尽管在法律中没有规定通知必须填报的具体时间,但并购各方得到反垄
断专员的批准是进行并购的先决条件。
(7)反垄断专员适用测试。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反垄断专员在考虑一个并购申请时应使
用的测试依据。
(8)制裁。法律特别指出没有填报通知将导致触犯刑法。
【人员资金限制】
以色列并未就外商投资专门立法,但基于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在航空、海运、电
信、广播、能源、旅游等部分领域对外国投资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人员限制和资金限
制两个方面。例如,以色列法律规定,外国资本在电信领域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 74%;对于
固定电话领域服务,3/4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以色列公民或者居民。
5.2.7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合作方式】
以色列PPP项目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开展PPP项目建设主要有三种方式:
(1)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方式,该方式需求风 险主要由公共部门承担,政府
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 ,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
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
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 ,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
回收成本。
(2)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 )方式,该方式需求风险主要由私营部门承担,政府
和私营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 私营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
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 ,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 应的产品与服务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 私
营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3)BOO(Build, Operate, Own )方式,即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 ,建设并经营
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规模与结构】
以色列财政部自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提议以 PPP模式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目前已具备
一定规模。主要集中在交通、海水淡化、可再生能源等领域。以色列的 PPP项目主要由当地
工程企业实施。外资企业中,德国西门子、西班牙卡夫、法国阿尔斯通、威立雅等 或有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