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司法独立,司法体系主要由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组成。
位于耶路撒冷的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院长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最高法院作为下
级法院所作决议的上诉机构,其裁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并构成下级法院的判例。
地区法院为中级法院,共有6家,对涉案价值超过250万新谢克尔的民事案件和处以7年以
上监禁的刑事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并负责受理对地方法院决议的上诉。
地方法院为基层法院,对涉案金额不超过 250万新谢克尔的民事案件和处以 7年以上监禁
的刑事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当事人不需要聘请律师。 除了上述三级法院,以色列还有劳资
法庭、军事法庭、家庭法庭、宗教法庭、交通法庭等专门司法机构。
【商事仲裁】
2024年2月,以色列议会正式颁布了新的《国际商事仲裁法》,新法几乎完全采纳了200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彻底改变以色列规范和审
查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并使以色列的仲裁法与国际标准接轨。 1968年的《仲裁法》
(旧法)仍将继续适用于国内仲裁和不受新法约束的国际仲裁。官方法规查询入口:
https://main.knesset.gov.il/Activity/Legislation/Laws/Pages/LawLaws.aspx?t=lawlaws&st=lawl
awsvalidity&wn=%d7%91%d7%95%d7%a8%d7%a8%d7%95%d7%aa&wp=True&ki=101&lv=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