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中资企业在墨西哥开展投资合作的手续
附录1.1 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附录1.1.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墨西哥法律规定, 外国企业可以在墨西哥设立代表处、 分公司和子公司等三种方式。
【代表处】
代表处的活动受到墨西哥的法律的限制, 限于促销和相类似的售前活动。 代表处所
代表的公司不可以存在收入,否则应当纳税。代表处还应当遵守墨西哥劳工法。
【分公司】
外国公司设立的墨西哥分公司享有法律主体资格, 对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没有强制
性的本地化要求。但总体而言,设立分公司的注册程序并不简便,在税收上也没有更多
优惠, 除航空公司和一些为履行政府合同的商业活动外, 一般的外国投资商不采用这种
方式。
【子公司】
墨西哥商业法规承认六种类型的公司,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般
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合资公司和投资促进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一,获得
核准办理后,分别向外交部及经济部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是当地及外国投资者使用最普遍的组织
类型,其中又分为固定资本(S.A)及变动资本(Sociedad 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
简称S.A de C.V)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组织类型的不同点在于,固定资本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本需由股东一次全部认足, 公司核定股本的变动, 需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而变动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只要在核定股本之内,可以随时增加,不必另行召开
股东会,但需先在公司章程中写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可以在备案后公开转
让其持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须任命第三方担当法定审查人,以此来监管公司运营,保
障股东权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大致可分列如下:
①由公司合同规定公司资本额下限,股东的股权须完全认缴;
②至少需两位股东,每位股东至少持有1%股份。每股面值的20%需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