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
【资本投资】 以企业基本资金为股本的形式投资建立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企业
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主要企业类型有以下4种: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作者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公
司最低的设立资本是7500欧元,每位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50欧元。注册前,每位股东必
须至少以现金方式支付认缴股份的25%,股东支付的全部现金额不得少于7500欧元。
(2)股份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公司责任。 法人及自然
人均可创设股份公司。 最低创设资本为2.5万欧元。 股东可以以股份或者实物出资, 至少
三分之一的创设资本必须以资金形式。
(3)有限合伙公司。主合伙人对合伙者的全部财产负责,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公司
的责任。 如有限合伙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资本, 则所创建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4)普通合伙公司。所有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各自及连带责任。
【契约性合资公司】 此类公司内部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商定, 外商对企业的投
资并不改变企业内部既定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权的结构。 这种投资实际上可视为债务资本
投资。
【特许权】 斯洛文尼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投
资开发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水、森林资源等)的企业,由地方政府部门签发特许许可。
投资开发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企业,需经斯洛文尼亚政府特例审批。
【兼并和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斯洛文
尼亚投资, 但并购当地企业需经斯洛文尼亚政府有关机构审查, 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干
预。
(1)并购法律依据
①《收购法》。斯洛文尼亚《收购法》(Takeover Act )是公司并购的主要法律依
据。 该法律旨在保护多数股权转移时证券市场投资者和少数股东的权益, 并规定了自然
人和法人并购股份公司的方式和条件。根据法律,投资者获得25%以上(包括25%)的
公司投票权即为收购。 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收并购过程中地位平等, 没有关于外
国投资者的特殊法令。《收购法》主要法律原则如下:
——被购公司的全部股东须得到同等的待遇;
——必须进行收购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