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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东帝汶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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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83页 · 56,796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0

PDF第6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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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东帝汶(2025年版)

企业多选择前往新加坡或澳大利亚进行仲裁。
解决商务纠纷若通过当地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当地司法机关等,一般适用东帝汶
法律(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协议双方若均非东帝汶企业,则可约定其他国家法律,
如英国法律、中国法律等;若发起国际仲裁,则适用单独约定的仲裁相关法律,如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一般适用新加坡国际仲裁条规。
投资合作的洽谈阶段,可以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国际仲裁相关条件要求,对于国际
公司,东帝汶政府一般可接受国际仲裁、异地仲裁的相关规定。2021年2月2日,东帝汶
国民议会正式批准东帝汶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联合国公约》。当地投资合
作如遇纠纷, 首先应考虑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解决途径及适用法律。 一般中资企业与
东帝汶政府的合同和协议中, 普遍接受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 国际仲裁一般为解决
商务纠纷的最后途径。此前,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行政复议、当地司法诉讼等东帝汶
境内的合理途径解决。发起国际仲裁一般是商务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在此之前,合同
双方需要穷尽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解决纠纷的方式,包括友好协商、行政申诉、司法诉讼
等。若未果,则可作为发起国际仲裁的充分理由。
中国驻东帝汶使馆经商处建议,若发生经济纠纷,应遵照国际惯例加以解决,具体
内容可参考使馆经商处,网址:
http://easttimor.mofcom.gov.cn
【案例】2010年,东帝汶财政部认为康菲石油公司涉嫌未缴巨额应纳税款,将其告
上帝力地区法院, 但帝力地区法院迟迟无法做出裁决。康菲公司将东政府告上新加坡仲
裁法庭。2014年6月, 帝力地区法院判定康菲公司胜诉。 同年11月, 东政府以国际法官无
视东国家利益为由, 终止所有国际法官的聘用合同。 新加坡仲裁庭目前尚未对此税案做
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