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环境保护法》及其条例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的保护(危险物质、
废弃物、废水的处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自然灾害的应对)、空
气环境的保护、海洋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研究、环境保护基金会
的设立及管理,以及针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措施等相关条款。
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现行法律还包括: 《海洋环境保护法》(2004
年第16号法案)和《水利法》(修订案)(2006年第41号法案)。
3.8.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特点
【《环境保护法》】该法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环境保护对于也门
的必要性以及各项具体措施。
也门政府主要通过实施许可证制度来评估申请的项目、 工程和相关活
动对环境的影响,禁止有害材料、物质和危险废弃物的进口和流通,以实
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许可证的签发由环境保护总局负责。
需要申办许可证的项目和经营活动范围主要包括:
(1)农业、林业和渔业项目;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居民安置项目;
(4)旅游开发项目;
(5)城市发展项目;
(6)废弃物的收集及处理项目;
(7)沿海开发项目等。
设立也门环境保护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政府的拨款,
国内及外国相关组织、机构的经济援助。这是也门政府多渠道保护环境资
源的重要方式。
【《海洋环境保护法》(2004年第16号法案)】旨在防止石油、石油产
品,及海岸作业对海洋造成污染,由隶属于也门交通局的海事局具体负责
执行,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对也门的领水、经济区、大陆架造成石油污染
的船只进行扣押并处罚。
【《水利法》(修订案)(2006年第41号法案)】规定对水体污染者处
以适当的罚款,并对无水体污染的工业生产给与适当扶持。
虽然也门出台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 但很多均已不适用于
也门当前出现的环境问题,并且执行力度很弱。
3.8.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也门环保评估权威机构为水资源和环境部属下的环境保护总局, 电话
和联系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