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 许可制度
也门共和国的承包工程市场实行开放政策和“国民待遇”原则,对于
外国承包商参与当地工程建设没有规定特殊的许可制度和招投标程序, 也
没有设置禁止领域。
外国承包商在也门当地承揽工程主要是根据 《也门共和国投标、 拍卖、
仓储法》(简称《也门招投标法》)的规定来实施。
实施方式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可采取公开竞争招标
(普遍适用)、有限邀请招标(不少于3家)、议标(适用于不超过一定
限额的小型项目)、直接命令实施(适用于突发自然灾害、危险的施工场
地和特殊小型工程等情况)等4种形式之一。
由于材料或者工程复杂的自然属性而不能确定全部的技术规范, 可以
采用两阶段投标方式。第一阶段为技术标,第二阶段为财务标。如技术标
未通过,不允许开财务标,投标取消。
也门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承包商的基本资格做出统一规定, 普遍由业主
通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资格预审主要考察投标人的技术、
资金和装备能力以及既往业绩等, 特别是对投标人承揽既往同类型工程项
目的经验和实际业绩比较重视。
受本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能力的限制, 也门本国没有在承包工程领域制
定单独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也门业主普遍要求承包商
适用欧洲或美国的技术标准, 合同条件以国际通行的FIDIC(施工总承包、
EPC)合同范本为基础,但一般都要求取消汇率和物价变动补偿条款,往
往使承包商在合同条件方面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面临较
大风险。
道路和公共工程部是也门共和国负责承包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 该部
共设5个司局,其中公共工程司、道路司、住宅司分管各自领域的承包工
程。各司一般都设有项目工程实施处、研究和设计处、规格计量与合同处
以及中心实验室等,只有公共工程司设有注册和分类处,负责公共工程、
道路、住宅等各类企业的注册和分类。
到目前为止,在承包工程领域也门除了《也门招投标法》外,还没有
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文件, 在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和工程验收中一般都是
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一般习惯性做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
阶段为初级验收,即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
事项提出书面报告, 承包商将根据初级验收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和完
善,以便在最终验收时能顺利地移交所承包的项目。第二阶段为最终验收
(竣工验收),即业主会同监理根据初级验收所提问题,结合承包商整改
情况进行项目最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