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 门
到多家中国大企业的代理权。但受其经济实力的限制, 也门公司取得代理
权后无法很好地开拓市场,致使 中国产品销路受阻。这时,中资企业又无
法与其它有实力的也商合作,欲取消代理,却又遭到也方百般阻挠,陷入
纠纷。
因此,在签署代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严格规定代理期限,不宜签署过长的代理期限;
(2)除医药产品必须指定独家代理外,其它产品不宜指定独家代理;
(3)代理条款内容尽量严谨,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代理权限做出严
格规定,并且制定明确的解除代理的协议条款。
5.3 承包工程方面
也门的承包工程市场一方面面临着市场环境不规范和资金落实不到
位两大问题的困扰,另一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后续实施管理又相对严格,基
本都适用“FIDIC”条款,普遍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工程咨询人员和监理
制度,并实施当地劳动用工监督,因此,很多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在承揽和
实施项目过程中难以适应。近30年来,在也门从事承包工程项目的中资企
业成功案例极少,多数企业经营一般,最后不得不撤出也门承包市场。
中资企业在也门当地承包工程时存在的问题:
(1)中资企业在也门承揽工程项目前,缺乏对也门当地政治、经济
政策、市场因素的充分了解。如也门政府和业主的工作效率低,以及生活
习惯、工作方式、政治体制、交通运输、海关清关手续繁杂等诸多因素都
将造成工期拖延,成本增加。此外,在投标过程中对工期没有进行充分的
考虑,同时在合同执行期间对各种情况没有预留足够的时间造成了不必要
的损失。
(2)不少企业为进入某个区域市场实行“先赔后赚”的低价策略,
实践证明在也门这不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竞争手段,不少中资企业因此发生
亏损。如某中资企业第一个污水处理项目投标价比第二名低了一倍多,500
万美元的项目干下来赔了400多万,他们没有总结经验,又一连投了两个
这样的工程,其中一个又比第二名低了40%,其结果自然是一再亏损。因
此,低价进入的策略不适用也门市场。
(3)个别企业想当然把标书上规定的产品用国货来代替。也门标书
的技术条款所参考的 一般都是世界上最好产品的标准,有些产品的技术标
准就是从某个知名厂家直接抄来的,做标时不可有用国货替代的想法。如
某污水处理工程所用的污水泵 ,其技术标准就是德国标准,其 他厂商根本
就办不到, 投标时是选用国产泵的价格做参考,结果价格相差 8倍之多,
500万美元的工程仅此一项就亏损7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