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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也门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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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1年版 · 112页 · 67,08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81

PDF第8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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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成本,有权通过指定注册的银行,以任何可兑换货币,将任何数额的资
金汇出也门境外。
任何为投资项目工作的外雇人员,在完成缴税及其他义务后,有权通
过指定银行将工资和所得报酬汇出境外。
在不抵触本条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政府不得侵占任何投资项目或其资
产,或将其国有化。
除公共利益原因,及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政府不得没收
投资项目。
无论任何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对被没收的投资项目进行补偿时,将适
用以下条款:
支付给投资者的补偿金额,根据本法本条的规定,由政府和投资者协
议决定或由主管商业法庭裁决。
支付给投资者的补偿金额, 以项目宣布被没收前一日的市场价值和资
产价值为基础。
补偿金需在不晚于自项目宣布被没收之日起180天之内支付。如超出
此支付期限,投资者有权要求由主管商业法庭重新估算补偿金额。
如投资者对被没收项目及资产的补偿评估金额不满意, 可以诉诸于主
管商业法庭。
支付给投资者的补偿金,根据本条规定不得晚于裁定的应付款日期。
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被没收,其有权自由地以任何可兑换货币,
将所取得补偿金汇出境外。
在不抵触劳动法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 投资者可以雇佣外国技术人员
为其在也门的投资和业务服务。
投资者及其投资项目的知识产权受本法和其他现行法律的保护, 包括
投资者的注册商标、专利、版权及任何根据相关国际条约 (也门为缔约方)
规定的知识产权。
【税收优惠政策】《也门投资法》(2010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已存在并依据 (2002年第22号) 投资法获得免税优惠的投资项目, 在本法
实施后,仍继续享有免税的优惠,直到此免税优惠到期为止。但此类项目
需缴纳不包含在免税优惠中的指定税费。
根据2002年第22号投资法注册的投资项目, 如在本法生效时尚未开始
建设或生产, 则需在自本法生效日起的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开始建设或生
产,以享有本条a)款中的优惠。
依据税法规定享有的免税优惠在下列条件下适用:
也门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赋予的免税优惠,国际组织间、地区组织间
签订的协议中赋予的免税优惠, 或符合宪法规定的外国机构间签订的协议
中规定的免税优惠。任何与关税法不符的免税规定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