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企业税收
5.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阿尔巴尼亚的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两类。其中,中央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
来源之一;地方税主要涉及餐厅、广告、清洁和流动小商业。中央税又可分为直接税、
间接税两种。
一般规定按月度和年度定期申报纳税。纳税日期一般为每月20日,缴纳固定额度利
润税的小企业,需在6月份前缴纳当年利润税全额。
5.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利润税)】在阿尔巴尼亚注册的企业,无论本国或外国企业,均需
缴纳此税,采用累进税制。年营业额在0-500万列克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年营业额在500-
1400万列克之间的企业,按5%的税率缴纳;年营业额在1400万列克以上的企业,按15%
的税率缴纳。从事汽车、软件开发、农业合作和农业旅游的企业最高只征收5%的所得税。
著名酒店免交所得税。2025年,阿财政部部长马拉伊表示在阿尔巴尼亚运营的约90%的
企业将继续享受零税收,直至2029年。
表5─1 阿尔巴尼亚的主要税种
主要税收类型 税率
企业所得税(利润税) 0%、5%或15%
个人所得税 0%、13%或23%
增值税 20%
资料来源:阿尔巴尼亚税务总局
【增值税(VAT)】增值税的对象是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进口商品。年营业
额超过200万列克(或部长会议规定的其他金额)的自然人和法人均须在税务局进行增
值税注册。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均须进行增值税登记,包括个人、中央
和地方政府,也包括社会和政治团体、国际组织、外交使团等,只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不论营业额大小,在报关时,均须向海关提交增值税号(NIPT)。酒店服务或农业旅游
领域餐饮服务、提供 9座以上电动迷你公交车等增值税税率6%,出口或为出口提供的服
务、医疗服务和药品、5000万列克以上农业机械投资合同、农业机械使用、保险和金融
服务免除增值税。其他经济活动 增值税税率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