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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比利时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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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0页 · 62,14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0

PDF第4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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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比利时对外贸易分别由三个大区政府的经济部负责。比利时出口融资委员会
(Finexpo)由比联邦外交、外贸和发展合作部和联邦财政部共同管理。
5.1.2 贸易法规
比利时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保护经济竞争法》《商业运作法》和《打击假冒
和知识产权侵权法》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比利时所有进出口贸易全部依照欧盟法规进行管理。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动物检疫】根据欧盟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联邦
食品链安全局申报动物检疫。 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欧盟认
可的动物卫生检疫证。比利时进口动物及产品的来源地、产品类别与欧盟相同。对比利
时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在欧盟注册出口许可权的企业。
【植物检疫】 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同样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
比利时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 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
疫证书。海洋植物要在口岸作两天的滞留取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阴性方可进口。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比利时是欧盟成员国,其海关执行欧盟制定的共同关税联盟政策。这
意味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被称为区内贸易,无须缴纳关税,而与其他国家的贸易
则构成进口或出口, 应当缴纳关税。 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和关税征收工作由联邦财政部下
属的海关和消费税管理局负责。
【关税税率】 比利时目前采用的是1992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 《关于建立欧盟海
关法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它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