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规范。
【《经济竞争法》(2006年9月)】主要规定自由市场定价、市场有序竞争、反垄
断等内容。
【《商业活动法》(1991年7月)】规定企业在比利时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循的各
项条款,以确保商业关系中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及其知情权。对销售过程中的质量说
明、产品标价、商业降价促销、清仓销售、季节促销、奖券发放、搭配销售、广告、外
出销售 (展览会集市等) 、 远程销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惩罚措施。
【《海关法则》】比利时目前采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欧盟共同海关新法则,
这是欧委会2003年12月18日第2286/2003号法规制定的, 对1992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
《欧盟共同海关税则》 进行了修改。该新法则在 《共同海关税则》 (包括商品分类目录、
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
则))以及海关估价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
【《工会法》】规定在比利时超过 100名雇员的公司必须设有工会,代表雇员参与
企业的劳资联合委员会, 工会有权得到企业生产运营和业绩等重大信息。 拥有50至99名
雇员的公司不需要设立工会,但必须设立预防和劳动保护委员会。
5.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跨国兼并】 比利时未颁布有关限制企业私有化的法令, 因此国有或私营企业均可
接受外资入股,形式可为占少数股权和控股,鲜有行政干预。比利时政府对内外资企业
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
【设立企业的形式】根据《公司和协会法》(BCCA),在比利时投资设立企业的
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SA/NV,欧盟术语称公共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SRL/BV)和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SC/CV)三种,另外,分公司也是外国投资者开拓
业务初期常用的形式。
【股票收购】比利时规定,股票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可购买在比利
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一种公司股票,最高比例为30%,如超过30%,则需发出公开
收购要约。另外,比利时2007年5月颁布的法律规定,如果外资收购比利时银行的股权
达到或超过5%,需要经过比利时金融服务和市场管理局( FSMA)批准。2009年3月1
日起, 比利时的银行法由欧盟第2007/44号指令替代。 新指令实施后, 这一审批门槛提高
至20%、30%和50%三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