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5.12.1 许可制度
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需要得到拉脱维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许可。 拉脱维亚允许
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但必须在当地注册公司。
5.12.2 禁止领域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外,拉脱维亚对外国公司承包工程的领域没有限制。
5.12.3 招标方式
拉脱维亚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5.12.4 验收规定
根据2014年7月通过的《建筑法》修正案,施工监理不仅负责检查方案和施工是否
合法,还监督建材是否达标;政府将组建专门机构监督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施工监理
发现违规有权立即暂停施工, 施工方投诉不影响停工令的执行; 项目在何种情况下既需
要鉴定设计又必须检验施工质量,将由政府来决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当地居
民能够更快更全面地得到有关建筑施工的信息;影响周围环境的项目、产生难闻气味、
噪音以及其他污染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公众讨论;如果施工监理在巡视和检查过程中遇
阻, 为进入施工现场, 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使用强制力, 并对阻碍监理的人员追究责任。
《建筑法》参见网址:https://likumi.lv/ta/en/en/id/258572-construction-law
5.13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3.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拉脱维亚于1993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同年9月7日,拉恢复其在巴
黎同盟 (即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的简称) 的成员国地位, 并重新加入 《巴黎公约》 (即
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公约》 的简称) , 同时加入 《专利合作条约》 。 自1995年加入 《伯
尔尼公约》以来,拉脱维亚加入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还有:《商标法条约》《尼斯
协定》 《巴黎公约》 《布达佩斯条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录音制品公约》
《新加坡条约》 《洛迦诺协定》 《海牙协定》 《罗马公约》 《马德里协定 (商标) 》 《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