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向保护竞争办公室申报情况。
申报人必须向保护竞争办公室填报由政府印发的特殊申请表格。 申请批准行业集中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 )的程序自提交申报材料开始,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保护竞争
办公室自行启动。在行业集中被确定不违反《竞争法》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行动。
保护竞争办公室有权发布特殊决议, 命令相关方和有关机构搁置行业集中行动, 直到公
布最终决议。 如果收购方没有行使与所持股份相当的投票权, 或仅为投资保值行使投票
权。相关公司也可以在最终决议前,就某一有限的范围申请集中许可。
保护竞争办公室负责审查资料, 如果申报资料不完整, 办公室将督促相关方在规定
时间内补充材料。如果逾时不报,视为审查不通过。
【科技研发合作】《科学研究与创新法》于2022年1月施行,对国际合作作如下规
定:
(1)主管科学技术的部委应当协调国际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创新活动以及欧洲
政策,重点关注欧洲研究区、欧盟计划和其他国际计划。
(2)根据适用的国家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领域的战略文件,斯洛文尼亚科学研
究与创新局负责技术开发的机构或其他法人实体通过公开招标从国家预算中共同资助
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领域的国际活动。
(3)对于在欧盟计划框架内通过国际组织 或财团共同资助的多边跨国研究项目,
如果按照欧盟计划实施方案或自主确定的法律,在欧洲或跨国层面征集资金分配建议,
并根据国际评估和财务调整,在科学部、其他部委、科学研究与创新局或其他法人加入
的计划和合作框架内选定共同资助, 则可以根据科学研究与创新局或负责技术发展的机
构的一般法案或主管部的实施法案,与选定的申请人签订直接共同资助合同。
(4)在欧盟计划框架内的项目征集中获得优秀评价但未被接受共同融资的项目,
或在欧盟计划框架内的项目征集中获得选拔并允许与其他欧洲或国家基金互补的项目,
可由负责科学技术的部委、其他部委、科学研究与创新局或负责技术发展的机构,或另
一个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和财务计划框架内, 根据科学研究与创新局或负责技术发展的机
构的一般法案或主管部门的实施法案,通过直接共同融资合同进行共同融资。
关于双边合作。斯洛文尼亚科学研究与创新局(共同)资助双边合作,旨在加强与
伙伴国家的科研合作,建立新的、可持续的国际伙伴关系,并增加国际研究项目联盟中
年轻研究人员的比例。 负责科学的部委负责签署科学合作谅解备忘录, 决定每年与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