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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瑞士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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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30页 · 94,33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18

PDF第11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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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公民的居住证类型】包括:
(1)短期居住证(L类)。有效期:12个月。适合于公司成立之初的筹备人员、专
家等。延期:最长可延至2年,前提是不更换雇主。
(2)边境居民居住证(G类)。有效期:12个月。延期:每年。申请者必须已在瑞
士边境的邻国地区居住至少6个月。每周必须返回国籍所在地一次。可以在获得许可的
情况下更换工作地点或职业。
(3)每年更新居住证(B类)。以受雇形式全年在瑞士逗留并有固定的生活中心和
住所,薪水和就业条件,且满足当地劳工和薪酬规定。在瑞士拥有合法住所。延期:每
年可延期。有权自雇,但要经过审批。
(4)永久居住证或定居证(C类)。通常在瑞士不间断居住10年后可申请。不受就
业市场准入及就业选择限制,有权自雇。
【针对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公民的居住证类型】包括:
(1)短期居住证(L类—EC/EFTA)。在瑞士受雇3个月到1年的人员,有效期:1
年内(364天)。允许携带家庭成员。允许更换工作或居住州。
(2)边境居民居住证(G类—EC/EFTA)。有效期:至多5年,到期后可延长。允
许在瑞士的所有边境地区更换住址。允许自雇。每周必须返回国籍所在地 1次。2007年
之前,边境居民需要在指定的边境区内工作和居住。2007年后,这一限制被取消,使得
持证人可以在更广泛的边境地区内自由更换住址。
(3)工作居住证(B类—EC/EFTA)。有效期:5年。提交就业证明后可延期,允
许更换雇主或自雇。符合外国人法44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州申请家庭成员团聚。
(4)定居证(C类—EC/EFTA)。在瑞士居住5年后,决定是否授予。在劳动市场
上与瑞士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设期限。可申请家庭成员团聚。
【其他信息】包括:
(1)针对欧盟(克罗地亚除外)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公民在瑞士,短期工
作者、 自雇型服务提供者及临时调任瑞士工作的雇员可以在无需申请居住证的情况下工
作至多3个月(服务提供者为90个工作日)。本规定也适用于在瑞士或欧盟的劳动市场
拥有永久工作权(至少持有12个月)的第三国公民。目前,居住证只需通过互联网向相
关政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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