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uploads/2023/03/Loi-n%C2%B04-2005_2005_Mines_Code-Minier.pdf),鼓励外资
投资刚果(布)的矿产业。 《矿业法》规定,矿产开发行为分为5个阶段(初勘、踏勘、
详勘、矿区开发、开采),从事上述某一项或多项矿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必须取得
相应的矿权。
关于矿业证, 除了第40条规定申请手工开采许可需由年满18周岁的刚果公民单独或
与其他有合作意愿的人联合外,该法未对其他资格的获取做主体国籍上的限制。
关于优惠政策,如第149条规定从事一般境内探测和地质绘图活动的公司或机构可
免除进口税和国内税,第164条规定开采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免费临时准入制度,
第169条规定矿业协议的持有者在已经履行义务的条件下, 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把红利、
投资收益等自由转账到国外, 并自由向国外的必要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支付所需的外
汇等等。同时矿业协议签约人需要履行义务,包括优先雇佣本国劳动力、优先使用当地
产品及服务,如在勘探时发现放射性矿物,则国家对其拥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产业税,在石油行业,依据与刚果(布)政府签署的开发协议,按石油产量征
收12—17.5%的石油税,再对利润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税。在其他方面,如石
油、矿业、林业等获得开采权,须交纳产业许可税。
目前暂无针对中资企业的歧视性政策。 刚希望继续扩大与中国矿业合作, 吸引中国
有实力有意愿的矿企赴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