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哥斯达黎加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哥斯达黎加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哥斯达黎加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5,74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0

PDF第70页文字

正文模式
(1)未经作者、权利持有者或其代表许可,擅自表演、传播受保护的艺术或文学
作品的,处以1至3年监禁。
(2)未经作者、权利持有者或其代表许可,擅自公开、传播受保护的音像、广播
作品,造成损害的,处以1至3年监禁。
(3)在版权局注册他人受保护的文学、艺术、音像、广播作品的,处以 1至3年监
禁。
(4)未经作者、权利持有者或其代 表许可,刻录、复制受保护的文学、艺术、音
像作品,造成损害的,处以1至3年监禁。
(5)未经作者、权利持有者或其代表许可,刻录、复制、传播受保护表演或演奏
作品、广播或卫星节目,造成损害的,处以1至3年监禁。
(6)出版或印制超过与作品作者所签协议规定的作品数量,造成损害的,处以1至
3年监禁。
(7)把他人受保护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或第三者作品,更改作品题目或内容后出
版,造成损害的,处以1至3年监禁。
(8)未经作者、权利持有者或其代表许可,采用、改编、翻译、修改、摘要他人
受保护文学或艺术作品,造成损害的,处以1至3年监禁。
以教学为目的,对文学作品、科技杂志章节引用摘要,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注明
信息来源者,不受惩罚。
(9)贩卖、提供销售、储存、销售、进出口文学、艺术、音像盗版作品,损害著
作权的,处以1至3年监禁。
(10)未经作者、权利持有者或其代表许可,擅自租借或出租他人文学、艺术或音
像作品,造成损害的,处以1至3年监禁。
(11)未经法定经销商许可,任何生产、进口、销售或者提供卫星节目解码装置或
系统出售、租借的,将处以1至3年的监禁。
(12)未经授权,在任何情况下,篡改、删除、破坏文学、技术、表演、演奏权利
持有者设置的为防止盗版和向公众发行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处以1至3年的监禁。
(13)未经授权,篡改或删除受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保护的电子版著作,造成损
害的,处以1至3年监禁。
【专利权侵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