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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英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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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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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官方第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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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25年版)│ 67
【行贿罪】
在如下情形下向他人提出、许诺或给予某种“利益”,即构成犯罪:
(1)意图诱使他人做出不正当行为;
(2)作为对他人不当行为的回报;
(3)知晓或相信他人如接受有关“利益”即构成不当行为。
【收受贿赂罪】
任何人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正当的好处或者不当行为的引诱或酬谢,即构成受贿罪。
无论收受人是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收受或接受利益,无论是收受人受惠还是他人受惠,均属违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收受人是否知晓其收受行为会构成贿赂,亦属违法。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提供、许诺或者给予任何好处并具有不正当意图,适用于该公职人员的成
文法如果既不允许又不要求该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受提供、许诺或者给予好处所影响,则
该人员构成该项犯罪。其中,“外国公职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情况的任何个人:
(1)在英国境外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或该国家或地区下属的任何地方)的立法、行政或司
法机关担任任何职务(不论是通过委派或选举);
(2)行使公共职能:代表英国境外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公共职能,或者为该国家或
地区的人和公共代理机构或公共企业行使公共职能,或者是公共国际机构的一名公职人员或代
理人员。
【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
法案第7条,是指公司等商业组织的“关联人员”为获取或保存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获取或
保留该组织在商业活动中的优势而向他人行贿,除非该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
预防“关联人员”从事贿赂行为。但是对于何种措施才能构成合规的“充分措施”,该法案并
未涉及,仅在法案中要求英国政府应当为商业组织如何“反腐合规”提供指导意见。2011年2
月11日,英国司法部就公司等商业组织如何采取“反腐合规”程序公布了正式的指导意见,为
“反腐合规”程序提供了六大原则,即适当程序原则(proportionate procedures)、高层承
诺原则(top-level commitment)、风险评估原则(risk assessment)、尽职调查原则(due
diligence)、传达(包括培训)原则(communication,including training)、监控和复查
原则(monitoring and review)。由于不同类型的商业组织情况各异,所以上述六大原则只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