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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缅甸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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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6页 · 85,340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7

PDF第77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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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外资优惠政策
对不同地区的投资项目给予不同免税待遇。 《缅甸投资法》第75条将欠发达地区指
定为“一类区域”,位于一类区域的投资享受至多连续 7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待遇;一
般发达地区指定为“二类区域”,位于二类区域的投资享受至多连续 5年的企业所得税
豁免待遇;发达地区指定为“三类区域”,位于三类区域的投资享受至多连续 3年的企
业所得税豁免待遇。
一类地区包括13个省邦的160余个镇区; 二类地区包括11个省邦的122个镇区; 三类
地区包括曼德勒省的14个镇区和仰光省的32个镇区。
《缅甸公司法》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35%的公司为缅甸当地公司,享有当地公
司同等待遇。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引进外资政策服务体系】为提高外商在缅投资服务效率, 缅甸投资委员会设在仰
光、曼德勒和内比都的一站式窗口(OSS)有原计划与财政部、商务部、税收部门、缅
甸央行、 海关、 劳动移民人口部、 工业部、 投资与公司管理局、 缅甸投资委员会等部门,
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注册、延期及其他服务。同时,将总投资额在 500万美元以下或60亿
缅币以下的项目审批权下放至各省、邦投资委员会。
【禁止、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和领域】2016年10月颁布的《缅甸投资法》及2017
年3月发布的《缅甸投资法实施细则》对在缅投资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禁止对以下项
目进行投资:
(1)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进入联邦的投资项目;
(2)除以研发为目的的投资外,可能带入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植
和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
(3)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投资项目;
(4)可能危及公众的投资项目;
(5)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