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海湾省 全境 工业
10 芬什哈芬(Finschhafen) 技术
11 莫罗贝省 马克汉姆(Markham) 农业园
12 霍恩湾(Huon Gulf) 工业
13 马当省 全境 海洋和旅游业
14 东塞皮克省 全境 农业
15 西塞皮克省 全境 农业
16 西高地省 全境 农业和综合
17 吉瓦卡省 全境 农业和综合
18 海拉省 全境 石油和综合
19 南高地省 全境 石油和综合
20 东高地省 全境 农业
5.5 劳动就业法规
5.5.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民雇佣法》对劳工关系、合同内容、劳资双方权利、
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佣、劳资纠纷的解决做出了规定。
【签订工作合同】《国民雇佣法》规定,一旦发生雇佣关系,雇主需与雇员签订
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分为书面雇佣合同、口头雇佣合同(包括临时雇佣)两种。雇佣
双方达成口头合同时,雇主仍需将雇佣条款做文字记录。雇主有责任告知雇员雇主名
称、工作地点、职务、雇佣期、工资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雇佣期限分为定期和无限期两种,雇佣合同由雇主负责起草,由劳工部指定的劳
工官员进行证明。
【终止工作合同】一方终止劳工合同时需提前通知另一方。签订雇佣合同时,如
果明确了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的日期或不提前通知,则按合同执行。如合同中未明确
终止条款,则按以下时间执行:雇佣期少于4周,需提前1天通知;雇佣超过4周但少于
1年时,需提前1周通知;雇佣超过1年但少于5年时,需提前两周通知;雇佣超过5年时,
需提前4周通知。如其中一方违反《雇佣法》相关规定,可不提前通知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