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外国企业在巴新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巴新97%的土地为传统集体共有土地 ,由各个部落享有 “传统土地权 (Customary
Land Rights )”,此类土地的权益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难以让渡。只有3%的国有土地可
以交易。巴新关于土地的法律规范比较庞杂,诸多法律法规的总体目标是释放传统共
有土地,满足巴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土地法 1996》
《土地保有权利转换法 1963》《土地主团体公司法 1974》以及关于土地登记、争端解
决的法律法规。巴新《宪法》规定,巴新公民享有的土地权利不可侵犯以及国家征用
土地必需符合必要条件。《土地保有权利转换法 1963》在承认和保障原有传统共有土
地权利的基础上,提供条款为传统土地转为私人所有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该法规定
经过个人申请、公示、听证等程序,传统土地可以转为个人所有土地。《土地主团体
公司法1974》旨在鼓励土地主更多地参与国家经济活动,使土地产权更加明晰,发挥
其应有价值,并促进土地纠纷的解决。该法主要规定了土地主团体公司的成立、权
利、解散等内容。《土地法 1996》规定了政府取得私人土地的方式,土地的征用、土
地局设立及其职能,国有土地的利用等相关内容。
根据巴新《宪法》和《土地法 1996》的规定,巴新政府可以征收私人土地,但必
须基于公共及其他正当目的,并给予私人土地主补偿。补偿金额可通过双方协商、仲
裁和司法判决确定。《宪法》规定,只有巴新公民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目前,一般商业、居住、公益等用地需求主要通过国有土地出租的方式解决,国
有土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为 99年。对于土地需求量大的重大商业项目,则通过 “lease-
lease-back”的方式实现对传统共有土地的租赁,即政府先从土地主手中租得该传统土
地,然后再转租给土地使用者,租赁期满再返还给土地主。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向政府租用土地,最长租期99年。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巴新《证券法》( 1997)规定,外资公司与个人参与当地证券交易时,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