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南苏丹(2025年版)
5.5.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南苏丹土地法(2009)》规定,外资企业/外国人不能获得南苏
丹土地的永久产权,但可以在指定时间期限内,获得土地租赁权,用于居
住、投资或其他符合南苏丹人民利益且不违反南苏丹法律的用途。
【公共土地】 外资企业/外国人可通过南苏丹国家政府或州政府取得公
共土地,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南苏丹投资局颁发的投资证明,并提供适当的资金担保和
环保资质证明;
(2)投资活动有益于当地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3)投资活动需征得当地社区的同意,所有受影响的社区或个人都
需获得补偿;
(4)农业土地一次性租期不超过30年,可续租;
(5)林业土地一次性租期不超过60年,可续租;
(6)矿山或矿场租期可持续到矿产资源耗尽为止。
【社区土地】 以居住、 农业、 林业、 牧业为投资目的的外资企业/外国
人可通过当地社区获得土地。如果土地面积超过 250公顷,须征得州政府
的同意。
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不管该土地是在城市还是乡村,都应
当注意该土地的旧土地权(如1983年战争前的土地权)和该土地还乡者的
土地权(包括使用土地作为牧场的权力)。
【私有土地】 外资企业/外国人可通过租约取得不超过99年的土地租用
权。
5.6 环境保护法规
5.6.1 环保管理部门
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南苏丹国家环境部和各州环境部。 国家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