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南苏丹(2025年版)
5.4 劳动就业法规
5.4.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南苏丹独立后,政府仍沿用原苏丹《劳动法》。《劳动法》关于雇佣
合同、解聘、工资、工时和加班、工薪和社保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雇佣合同】超过3个月的雇佣关系,必须订立文字合同,一式三份,
由双方签字,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存放在职业介绍所。只有当工人
阅知该份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上签名,按拇指印或盖章后,才能生效。工
人可以要求同见证人一起在场阅知,并自己签名,按拇指印或盖章。在工
人不认字的情况下, 雇主应该在该工人所挑选的见证人在场时朗读这份合
同,并且这名证人应该会认字、会写字。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则工人可以
运用各种证明方法来证明他所拥有的权利。
【工资】必须用现金支付工人的工资,也可以用实物支付包含在工资
里的食品、燃料、住房、交通工具或服装。除非有关当局另有规定,否则
工资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日、按周或按月支付;雇主和签订长期雇佣合同
的产业工人商定日工资金额时,应将最短的日工作小时做为标准,按照这
个标准时间计算工资。超过标准时间的工作,则算为加班,需另付报酬。
计算生产工人的工资时,应参考从事与其类似工作、工时相同的其他工人
的工资额,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时段支付。
如果雇主和工人达成协议,可以改变按月发薪的办法,将工人的工资
由月工资制改成日工资、周工资或双周工资制,或者按计件计算工资;除
非业主和工人已经达成特别协定,凡规定按日工资领取工资的工人,必须
每天支付其工资;支付日工资的时间是在每日工作即将结束时,在工作现
场支付。
采用周工资、双周工资和月工资制的,工资应在周末、双周末或月末
在工作现场和工作时间内按时支付。若延期支付,不能超过协议规定时间
之后3天;如果终止雇佣合同,业主应在雇佣合同结束后1周内,向工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