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10)设立
了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CCPC),负责监管和审查市场中的反垄断行为。该法案旨在
防止垄断、价格操纵以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它还涵盖了经营者集中
(如并购和合并)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市场竞争不受不合理的并购行为的影响。
(3) 《公司法》 (Companies Act, 2017) 规定了在赞比亚设立和运营公司的法律框架,
包括公司并购的程序和要求。法案中涉及到的并购规定要求企业遵守透明度和公平性,确
保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
(4)《公共企业法》(Public Enterprises Act)规范了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和投资,
并规定了国有企业在参与并购活动时需要遵循的程序。法案要求国有企业的运营和投资决
策要符合国家利益,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审查。
(5)《工业发展公司法》(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 2014)设立了工业
发展公司(IDC),一个政府全资控股公司,负责管理和投资国有企业,并推动战略性经
济部门的发展。IDC的活动涵盖了国有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必须确保这些活动有利于国
家的经济发展目标。
(6)《赞比亚反洗钱法》(Prohibition and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ct, 2001)
主要聚焦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但也适用于并购交易,尤其是在涉及外资的情况下。该法
案要求对所有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进行审查,以防止非法资金进入经济体。
(7) 《土地法》 (Lands Act)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框架,尤其是在外资
企业涉及土地购置或相关交易时。外资企业在进行并购涉及土地时,需遵循该法案规定的
土地使用和转让程序。
企业在进行投资和并购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以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5.2.7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赞比亚基础设施PPP(公私合营) 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通过长期合约合作开发、 运
营公共项目的制度框架, 主要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 如中资承建的下凯富峡水电站) 、
TOT(移交-运营-移交,适用于机场扩建等存量项目)和DBOT(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用
于经济区开发)等模式。
赞比亚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由财政部下属的PPP委员会(PPP Unit )负责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