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劳动就业法规
5.5.1 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爱沙尼亚的企业雇用员工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休假法》《工资法》《国际劳
工组织公约》等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与雇员一般应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与爱沙尼亚人享有同样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但必须持有劳动许可。
爱沙尼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与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雇
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经双方协商同意,雇员亦可加
班工作,但4个月内每7天的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而且雇员在提前2周告知的
前提下,随时可以终止协议。除法定节假日外,雇员每年享有28天带薪休假,国家假日
和公共假期不包括在假期计算中。女性雇员可以有 100天的产假,最早从预产期前70天
内开始,产假津贴由国家支付。母亲或父亲如果有 3岁以下子女需要抚养,应要求可给
予父母假,父母假津贴由国家支付,产假津贴和父母假津贴一共可支付 575天。雇员可
以请病假,每次病假最长时间为182个自然日(结核病为240天),病假期间的工资为上
年平均工资的70%,第1~3天无工资,第4~8天由雇主支付,第9天开始由政府支付。
如欲了解爱沙尼亚《劳动合同法》(Employment Contracts Act)的详情,请登录:
https://www.riigiteataja.ee/en/eli/ee/530122016002/consolide/current
【劳动合同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工作性质及其复杂程度、职称和资格要求;
(2)工时、工资和工作地点;
(3)合同有效期和开工时间,口头雇佣合同一般只适用于两星期以内的雇工。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资双方协议及符合以下条件者,劳动合同可视为解除:
(1)合同期满;
(2)雇员自愿解除合同;
(3)雇主自愿解除合同;
(4)根据第三方要求及不以合同双方意志所决定的情况。
【雇主需缴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