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爱沙尼亚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爱沙尼亚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爱沙尼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0页 · 68,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9

PDF第69页文字

正文模式
的0.1%。 此配额不包括特定类别的个人, 例如ICT专业人士、 初创企业员工、 顶尖专家,
因学习、教学、家庭原因移民,以及作为主要投资者而移民的个人。2024年,爱沙尼亚
移民配额为1303人,比上年减少4人。爱沙尼亚劳动力短缺问题已经十分严峻,移民已
成为减缓人口下降的主要因素。据爱沙尼亚资格认证局(OSKA)的预测,未来十年爱
沙尼亚对外国劳动力的需求可能会增加,每年约有1400名高级专家和700名技术工人的
缺口,其中信息通信技术、教育、医疗保健和制造业的缺口最大。
如果在爱沙尼亚遭遇劳务纠纷,可向爱沙尼亚国家法院投诉。网址:
https://www.riigikohus.ee/,电邮:info@riigikohus.ee
5.6 外国企业在爱沙尼亚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991年8月,爱沙尼亚宣布独立后,于当年 10月公布《土地改革法》,成为涉及土
地问题的基础法律文件。 该法先后于1993年4月和1997年5月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订。 随
着爱沙尼亚加入欧盟,该法还在不断地补充和修订。
现行土地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920-1939年爱沙尼亚共和国期间,对个人拥有、后
被苏联无偿国有化的土地实行“退还”政策,对因种种原因已无法退还的予以补偿;其
他非个人拥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民可向国家申请租种土地, 租赁期最长不超过99年,
租赁期间除缴纳租赁费外,还需缴纳 0.7~2.5%的土地税(由当地政府决定,具体情况
视土地位置而定) ; 地方当局可以将土地和森林出售给从事农业生产和林业生产的自然
人和法人,但不可以出售给城市居民,而且每人最多不得超过 200公顷;土地出售无需
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双方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即可,买卖合同需经公证,费用一般不超过
交易金额的1%;土地所有权的变化需记录在国家的土地账册中;外国人可以购买土地
和不动产,但需遵守一些特殊规定。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爱沙尼亚《土地改革法》批准地方政府单位和土地区域的名单,允许外国人或法人
购买土地,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单位的公共利益或安全。根据《不动产收购
限制法》 , 爱沙尼亚、 欧洲经济区 (EEA) 或经济与合作组织成员国 (以下简称缔约国)
的公民和企业可以无限量地购买爱沙尼亚农业用地和林地, 但企业购买者需提供在本国
从事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森林管理 的证明;对于非缔约国的公民和企业,只有在获得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