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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爱沙尼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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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0页 · 68,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0

PDF第7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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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所在地地方政府议会(以下简称议会)的授权后,方可取得农业用地、林地
的不动产,且个人申请授权前已在爱沙尼亚居住至少6个月,或企业在爱沙尼亚独资经
营一年以上。考虑到国家安全,爱沙尼亚不允许外国人购买边境地区的土地和森林。
爱沙尼亚对外国人在爱沙尼亚购买包括商用铺面、 写字楼、 住宅楼在内的不动产无
限制,但不得购买爱沙尼亚四个岛屿(Saaremaa、Hiiumaa、Vormsi和Muhu)的房地产。
详情可登录网站:https://www.riigiteataja.ee/en/eli/523102017002/consolide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爱沙尼亚《证券市场法案》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爱沙尼亚证券行业。在爱沙尼亚从
事证券业务的外国企业需要在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登记注册, 并提交相应文件, 爱沙尼
亚金融监管局负责颁发证券行业经营许可证。
爱沙尼亚允许外国企业开办从事证券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但需要持有相应的许可
证,许可证由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批准和发放。基金管理公司只能提供如下服务:管理
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在证券投资方面提供建议,保护客户资金,以及《投资基金法》规
定的其他基金管理内容。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地址及经营活动应在爱沙尼亚境内。
5.8 环境保护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
爱沙尼亚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气候部,主要负责全国的环境与自然保护,土地、
数据库(含空间数据)建立,自然资源的使用、保护、循环利用和登记,环境监督,气
象观测,自然与海洋研究等行业的立法工作等。网址:https://kliimaministeerium.ee/
环境委员会是隶属于气候部的政府机构, 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利用、 自然保护和辐射
安全的政策, 并监督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规范的执行, 还参与制定和更新环境领域的
法律法规。
5.8.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狩猎法》《废物法》《环境登记法》《自然资源
法》《土地改革法》《土地地籍法》《森林法》《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法》《环境管理
法》《环境影响及环境管理系统评估法》《排污收费法》等。
《环境影响及环境管理系统评估法》主要是对申请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