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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爱沙尼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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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0页 · 68,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1

PDF第6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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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公司在爱沙尼亚从事保险业务,应遵守爱沙尼亚的《保险业务法案》 《车
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应遵守爱沙尼亚政府、爱沙尼亚财政部及社会
事务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2.3 外资优惠政策
作为欧盟成员国, 爱沙尼亚有关投资的规定与欧盟法律一致。 外国企业可以以现金、
实物、无形资产等直接投资形式,或者以购买当地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间接投
资方式向爱沙尼亚投资。爱沙尼亚企业局负责向投资者介绍投资机会、提供资金支持、
进行对外宣传、 安排谈判等。 当涉及企业并购时, 需向爱沙尼亚竞争局申报并获得批准。
欧盟规定, 欧盟委员会是负责企业并购中反垄断问题的最高权威机构, 调整企业合
并的适用法律是2004年发布的第139/204号条例和第802/2004号条例。 该条例规定, 欧盟
委员会只处理具有共同体意义的合并, 那些不具有共同体影响的合并由各成员国负责竞
争事务的部门处理。但在实践中,在禁止或限制涉及第三国企业并购的问题上,欧盟委
员会也同样具有域外管辖权。
5.2.4 安全审查的规定
爱沙尼亚《外国投资可靠性评估法》于2023年9月1日生效,该法案主要是针对非欧
盟投资者直接投资或间接控股,以及直接或间接收购目标企业资产等行为进行管制。
企业并购的主要程序包括申报程序和第一、第二阶段审查。
【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是企业并购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必经步骤, 也是企业并购程序的第一
步。根据合并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应在签订并购合同、公布公开招标,以及取
得控制权之后,尽快对具有共同体影响的合并进行申报。如果没有事先申报,无论是故
意还是过失,都将受到罚款。
【第一阶段审查】
第一阶段审查的目的是审查并购行为是否存在与欧盟市场不协调的嫌疑。 如果能排
除嫌疑,审查到此结束,否则将正式立案调查。委员会在收到全面申报材料后,须在2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在第一阶段的审查中,委员会可以作出三种决定:( 1)申报的并购不属于企业合
并控制条例管辖的范围,即委员会不具有管辖权;(2)申报的并购属于委员会管辖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