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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爱沙尼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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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0页 · 68,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0

PDF第6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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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液体燃料规定》等法律法规管理能源行业,及《外国投资可靠性评估法》的
审查。 爱沙尼亚欢迎外资进入其能源领域开展合作, 但要求投资者制定明确的长远发展
计划,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另外,开展能源生产合作,必须符合爱沙尼亚能源市场
监督部门要求,方能申领经营许可证。
【电信行业外资准入政策】
爱沙尼亚经济事务与通信部下属的技术监督机构主管电信行业。 爱沙尼亚在此领域
无特殊要求,参与爱沙尼亚电信行业合作,必须向主管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并需通过
《外国投资可靠性评估法》的审查。 2020年3月,爱沙尼亚议会批准《电子通讯法》修
正案, 根据该法案, 国家战略通讯网络需拒绝使用产品来源或产品制造商有安全疑虑的
产品和技术。
【银行业外资准入政策】
爱沙尼亚银行、保险、证券行业的市场准入参照欧盟相关法律,并依据爱沙尼亚的
《信贷机构法案》《保险业务法案》《证券市场法案》。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隶属于爱
沙尼亚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进行监管。
根据《信贷机构法案》,允许外资在爱沙尼亚开办银行或分支机构。自2007年1月1
日起,在爱沙尼亚开办银行的最低股份资本标准为 500万欧元,开办银行不能采取大众
集资的方式。 外国银行或分支机构应遵守爱沙尼亚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 并定期向爱沙
尼亚金融监管局及爱沙尼亚中央银行提交财务报告。
在爱沙尼亚开办银行或分支机构需要向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信息和文件,
例如,银行开办计划书、银行章程、银行结构及服务内容信息等。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
将在收到所需文件的两个月内, 做出是否可以开办银行或分支机构的决定。 如果同意开
办, 将由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颁发授权许可, 并及时通知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的金融监
管机构、 银行或代表处。 外国银行在收到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可以开办银行的授权许可
后,开始办理商业注册登记和运营。
【保险行业外资准入政策】
根据爱沙尼亚《保险业务法案》,允许外资在爱沙尼亚开展保险业务,外国保险公
司如果在爱沙尼亚开办分支机构, 开展保险服务, 须向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申请许可证。
许可证由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发放,不得转让给第三方。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保险业
务法案》修订案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