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外资企业在爱沙尼亚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时, 对环境会产生一定影响的工程需同当
地企业一样进行环评。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爱沙尼亚 2005年2月22日通过,并于
2007年1月和4月经过两次修订的《环境影响及环境管理系统评估法》,该法规定了环评
的要求、目的、程序、机构,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应承担的责任。
【环评机构】
爱沙尼亚气候部是爱沙尼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另外,在爱沙尼亚不同地区还设有
环保委员会(Environment Board ,网址:www.keskkonnaamet.ee), 具体负责环境保护
工作,在业务上它们归气候部管辖。
【需要环评的项目】
《环境影响及环境管理系统评估法》规定,投资项目或承包工程项目在申领或变更
许可证时,如有以下情况,必须开展环评:
(1)其经营活动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
(2)变更后的经营活动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
(3)单项经营或多项经营混合后,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
属于以下领域的投资或承包工程必须开展环评:石油、天然气、煤炭、泥煤、油页
岩的开采、管输、气化、分馏、贮藏和销售,矿石开采和加工,建设热电站、水电站、
核电站、高压输变电设施,核燃料的提纯与生产,核废料的处理,修建公路、铁路、机
场、海港、内河码头,疏浚河道、水库、港湾,兴建化工厂、制药厂、化肥厂、农药厂、
生物制品厂、造纸厂、大型牲畜养殖中心、鸡场、猪舍,抽取地下水,工业和生活垃圾
处理等。
环评的目的是通过分析,找出可能影响空气、土壤、水、海洋环境等自然环境和人
体健康、财产安全和福利等社会环境的因素,找出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尽最大可能避免
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环评不仅包括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估,也包括对社会环境、经济
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影响评估。
【环评的基本程序】
由项目所有者负责组织环评工作,并负担所有费用(依项目大小和评估的复杂程度
而不同)。项目方应向气候部(网址:https://kliimaministeerium.ee/)提出申请,邀请气
候部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环评专家组进入现场。根据“ISO14001国际标准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