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冰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是外交部。 该部下设对外贸易和经济事务总司, 负责贸易政
策修订、组织参与对外谈判、国际贸易机构及其会议的管理与服务,以及海外贸易服务
等。2024年12月,冰岛组建新政府,工业部以原食品、渔业、农业、水产养殖、食品和
食品安全部管辖的事务为基础,同时,原文化贸易部管辖的贸易、消费者事务和旅游事
务,以及原大学、工业和创新部管辖的工业事务均划归该部。原食品部管辖的林业和土
地复垦事务则划归环境、 能源和气候部。文化、 创新与高教部的作用是结合大学、 科学、
工业和创新力量,促进繁荣并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知识产权出口业务。
5.1.2 贸易法规
冰岛贸易法规体系与欧盟类似,除极少数情况外,大部分欧盟法规适用于冰岛。结
合具体情况,冰岛制定了系列规范贸易主体和贸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外汇交易法》(No.87/1992);
(2)《国际贸易公司法》(No.31/1999);
(3)《电影业暂时补偿法》(No.43/1999);
(4)《商品销售法》(No.50/2000);
(5)《竞争法》(No.44/2005);
(6)《市场公平与透明监管法》(No.57/2005);
(7)《国营及私营有限公司修订法》(No.47/2008)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冰岛贸易环境宽松,法律体系健全,对贸易无严格限制性规定,企业的进出口权限
也不受限制。规范贸易的法律法规均体现一些基本原则,即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
竞争。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冰岛基本遵循欧盟关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检疫标准, 检验检疫职能分散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