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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冰岛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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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0页 · 69,97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2

PDF第72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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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外资企业在冰岛如因投资经营需要, 土地使用权可通过辖区地方政府
租赁获得。租金一般为地价的1%-2%,通过谈判确定,可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到期经双
方同意可续租。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冰岛现行法律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冰岛有价证券进行投资。 对于冰岛渔业
捕捞和渔产品初级加工,外商不可直接投资控股,但允许间接投资持股,即对渔业捕捞
与加工持有股份的公司进行投资。外商对这类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5%;若该公司的渔业
捕捞与加工业务低于5%, 则外商持股可达33%。 非冰岛居民到冰岛进行债券或债券派生
证券投资,法律无限制性规定,如进行期货交易及有价证券买卖等;但涉及渔业捕捞与
加工业的债券交易除外。
纳斯达克冰岛前身为冰岛证券交易所,创办于1985年,由冰岛中央银行倡议,及由
多家银行及证券公司组成。上市公司种类包括零售、渔业、运输、银行、保险等,由于
冰岛本身经济规模不大,公开上市的成本较低,许多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近年来,
冰岛对该领域的立法进行了广泛修订,使其与欧洲经济区(EEA)其他成员国的立法保
持一致。
5.8 环境保护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
冰岛政府设环境、能源与气候部,负责制定和执行冰岛政府的环境事务政策。该部
负责监管冰岛自然保护和户外娱乐、国家公园、气候变化、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污染防治、规划和建筑事务、防火、天气预报和雪崩防护、测量和制图、林业和土壤保
护、环境监测和监督等事务。
环境、能源与气候部联系方式:
网址:www.umhverfisraduneyti.is
电话:00354-545-8600
5.8.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冰岛环境立法主要有《自然资源保护法》( No.44/1999)、《环境影响评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