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对外籍劳务需求主要集中在旅游服务、建筑等行业。
冰岛劳动管理部门为劳工局,联系方式:
电话:00354-515-4800
传真:00354-515-2520
网址:www.vinnumalastofnun.is
5.6 外国企业在冰岛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冰岛许多土地为私有, 主要归农场主所有。 地方政府拥有辖区内除私有以外的土地,
中部和内陆高地归国家所有,但农场主有权用于放牧等。冰岛没有单独的土地法,包括
捕捞和狩猎权、水利权及其它各种不动产如房产、土地转让和使用由《不动产使用及所
有权法》进行规范。
查询网址:government.is
【购买房产的规定】
《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法》( No.19/1966及No.74/2022法案)对冰岛拥有房产的
条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所有冰岛公民以及在冰岛定居的外国国民均获准在冰岛拥有不动产。
根据《欧洲经济区协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条约》或《冰岛与法罗群岛之间的霍
伊维克协定》,享有权利的外国国民(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特殊规则,无需特殊许可。
如果拟购买不动产的人是外国人,且既不在冰岛居住,也不享有上述协议规定的权利,
则可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颁发许可证, 授予所有权或使用权。 但在涉及租赁财产或
使用权的情况下, 如果租赁期或其他权利期限为3年或更短, 或者终止通知时间少于1年,
则无需许可证。
部长许可程序: 对于不是冰岛公民也不是居住在冰岛的外国人, 并且不享有上述协
议规定的权利,则可以向司法部长申请获得在冰岛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1)冰岛公民或在冰岛拥有合法居住权的个人可以购买房产。
(2)法律实体或公司的合伙人,对该实体或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的,必须是
冰岛公民或在冰岛居住5年以上的个人,才能在冰岛购买房地产。
(3)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必须在冰岛注册并在冰岛有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