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黎巴嫩经济和贸易部 (以下简称 “经贸部” ) 是黎巴嫩贸易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问题的统计和研究,核发部分进出口许可
证,完善关税解决方案,组织实施国内外展会,与外交侨民事务部合作规
划和执行国际贸易协议, 监督和跟踪与贸易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
际协定和条约的执行,协调商会及其他商协会、组织等。
5.1.2 贸易法规
黎巴嫩没有专门的贸易法, 调节商事关系的法律为 《黎巴嫩商法典》 。
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6年12月8日颁布的《国家生产保护
法》和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4号关于商业代理的法令。 《国家生产保护
法》旨在保护黎巴嫩工业和农业,防止危及国内工农业的他国产品倾销到
黎巴嫩市场,对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事项作了较详细规定。
由于黎巴嫩工农业基础薄弱, 绝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和生活日用品均需
仰赖进口, 这种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代理制度在外贸活动中的特
殊地位。黎巴嫩代理人为外国贸易或生产公司代理在黎或中东及其他地区
经销产品,极为普遍。黎巴嫩第34号法令是黎巴嫩商业代理制度的主要法
律依据, 历经1975年2月6日第9639号及1983年9月9日第73/83号法令予以补
充修订。总体来看,黎巴嫩关于商业代理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护黎巴
嫩代理人利益。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黎巴嫩实行自由贸易, 进出口商品中只有不超过1%的商品受黎巴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