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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黎巴嫩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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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3页 · 52,60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5

PDF第75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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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代表处没有收入税,但是代表处员工也要承担个人收入所得税。
(4)有限责任公司(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 SARL)的建立,
依据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5号法令有关规定。可完全为非黎巴嫩人所
有,且可由非黎巴嫩人管理。
(5)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遵循合资公司的法律身份,并依照1983年6
月24日颁布(2008年9月5日第19号法令修订)的第45号法令(针对控股公
司)和第46号法令(针对离岸公司)进行管理。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的非
定居外国董事长/总经理不必持有工作证和居住证。2006年11月第772号法
律免除了控股公司董事会须有两个黎巴嫩自然人或法人的规定。 所有的离
岸公司必须在贝鲁特商业登记处(Beirut Commercial Registrar )登记。黎
巴嫩不允许设立离岸银行、离岸信托公司和离岸保险公司。
6.1.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外国投资企业在黎巴嫩建立公司需先取得黎经贸部的许可, 然后再到
当地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ar)进行注册。外
商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后,就可以享受和黎巴嫩国民一样的创业条件。
6.1.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注册各类企业的程序大同小异,以在贝鲁特注册分公司为例,注册程
序主要是:
(1)提供经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董事会决定在黎巴嫩设
立分公司的决议书(一式三份);
(2)提供经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委托授权书( Power of
Attorney), 任命分公司总经理, 授权分公司总经理在分公司行使一切职能;
(3)提供经过黎巴嫩驻中国大使馆认证的母公司章程;
(4) 以上材料齐全, 雇佣和委任黎巴嫩律师到相关部门办理分公司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