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黎巴嫩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黎巴嫩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黎巴嫩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3页 · 52,60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3

PDF第53页文字

正文模式
【当地关于文化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黎巴嫩 1962年9月14日颁布的
《出版法》、1994年颁布的第382号《视听媒体法》和1996年颁布的第531
号《卫星电视广播法》是规范媒体行业的主要法律。
【外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规定和限制】 在黎巴嫩投资新闻媒体需经
政府许可。外国人不允许拥有任何出版机构的股份,只有黎巴嫩人或黎巴
嫩公司才能获得许可。
5.2.3 外资优惠政策
黎巴嫩2001年颁布第360号法令 《投资法》 , 该法共22条, 是规范促进
在黎巴嫩投资的主要法律。该法的核心条款有:
【第10条】根据平衡发展的原则,黎巴嫩把国家分成下列 3个投资区
域:
(1)A区。该区域只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 免除和便利等优
惠措施。在该区域的旅游和海上资源投资项目,理事会可以考虑适用下列
B区所享受的待遇,适用相同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经总理府批准,理事会应当制定一个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列表。
(2)B区。该区域享受本法第12条所规定的减免、 免除和便利等优惠
措施。
(3)C区。该区域是政府希望大力发展的地区, 享受本法第13条所规
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在本法颁布5年后, 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 政府
有权对上述分区规定进行修改。
【第11条】 根据本法规定, 在A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应当享受下列减免、
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1) 经理事会批准的项目, 按照理事会主席签发的决定意见, 相关管
理机构应当给予只适用于被批准项目需要的工作许可, 投资项目应对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