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黎巴嫩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黎巴嫩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黎巴嫩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3页 · 52,60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4

PDF第54页文字

正文模式
劳动力给予适当照顾, 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1,同
时还应为这些员工注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2) 作为拥有和管理被批准项目而成立的股份公司, 如果公司进行社
会公开招股,公司股票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2年内,无需缴纳所得
税,前提条件是流通股在该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40%。该所
得税豁免期是额外的, 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
其他的税收豁免期。
【第12条】根据本法规定在B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可享受本法第11
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措施外, 还可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5年内享受所
得税和项目红利税50%的减免。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投资者同时享受本法第11条第2款的减免优惠政策,本条款的减免优
惠将自该优惠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13条】根据本法规定在C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可享受本法第11
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待遇外,还应当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10年内全
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生效。
【第14条】对于信息技术和科技产业的项目而言,无论项目设在任何
地点,都可以享受到与上述第13条规定的C区同样的税收减免优惠。根据
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 将颁布适用本条款规定的产业和
项目的名单。
【第15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是指管理机构代表黎巴嫩政府与投
资者签订给予奖励和减免等优惠待遇的合同。 如果要在投资上获得这些优
惠待遇,就必须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期限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受合同中违
约罚金条款的约束。但是,上述奖励和减免的优惠待遇不得超过本法第17
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
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 包括投资者
在某个特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承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