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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黎巴嫩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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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3页 · 52,60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4

PDF第7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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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黎巴嫩开展投资合作的手续
6.1 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6.1.1 设立企业的形式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黎巴嫩开设公司、参与合资或建立分支机
构或子公司手续较为简便, 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 房地产、 保险、 媒体 (电
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还有行业准入的审批要求。
黎巴嫩法律对外国投资企业注册形式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是合法的、
有效的企业, 如合资公司、 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公司、 离岸公司、
代表处等均可在当地登记注册。在黎巴嫩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聘请律师,
遵守黎巴嫩商法典和法规。在当地注册的外国公司主要形式简介如下:
(1) 合资公司 (Societe Anonyme Libanaise, SAL) 依据 《商法》 中1942
年1月24日颁布的第304号法令相关规定。对外商限制如下:对公司管理层
的通常限制 (第144条规定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当为黎巴嫩人) ; 对资本
份额获取的间接限制 (第147条) ; 对公用事业的资本份额限制 (第78条) ;
以及1967年8月5日颁布的34/67号法令中对特定商业代表处资本份额和管
理层的限制。在金融行业,大多数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机构,必须采取
合资公司的形式。
(2)分公司。成立分公司需要到黎巴嫩经贸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Trade) 和商业登记处 (Commercial Registrar) 登记, 并且在登记2个月
内向黎巴嫩财政部申请获得开始营业的授权和增值税号。 分公司的所有员
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有员工都要到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登记。分公司总经理可以是黎巴嫩人或者
外国人。 外国人必须在黎巴嫩劳工部获得有效工作许可 (Work Permit)并
办理黎巴嫩居住证(Residency)。
(3) 代表处。 注册代表处的手续和注册分公司的手续基本相同, 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