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仲裁中心负责仲裁涉及黎国内、国际的投资和贸易纠纷。该中
心联系方式为:
电话:00961-1-745289、00961-1314转171(呼叫中心)
传真:00961-1-349616
电邮:arbitration@ccib.org.lb
黎巴嫩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关
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 ( 《华盛顿公约》 ) 的成员国。
黎巴嫩政府接受国际仲裁的规定。涉及政府争议方面,政府同国际投资者
之间签署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政府方认可国际仲裁。合同
的国际仲裁条款还需经内阁事先以法令形式批准。但是,黎巴嫩同投资者
所在国家之间已签署并批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且协定中有通过国际仲裁
解决纠纷的条款可以例外。
黎巴嫩有较为健全的法院体系,且律师资源较为丰富,但黎巴嫩司法
系统效率有待提高,判案易受政治及其他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有待完
善。在不与本国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当地法院可接受由投资协定规定的外
国司法判决。
中资企业在黎巴嫩承包工程曾遇到涉及政府的争议, 因合同中有国际
仲裁条款,曾提起国际仲裁,但最终双方仍通过协商解决。
在黎巴嫩进行投资合作活动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备, 要对项目背
景、是否涉及征地等方面纠纷、项目涉及的技术资料做好充分的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