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规定的程序管理、运用及支配投资项目。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因违法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立陶宛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予以赔偿。
(2)侵犯投资者权利及其合法利益的纠纷应根据立陶宛法律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立陶宛投资者发生利益纠纷时,可以由立陶宛法庭、国际仲
裁机构或其他法律机构审理。
(3)外国投资者在立陶宛发生投资纠纷后,可依据双方合同条款规
定处理。也可以向立陶宛法庭、国际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寻求解决。外国
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华盛顿公约或纽约公约直接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提请仲裁。欧盟的法律进一步规范了投资合同和解决投资纠纷的过程。双
边投资合同应包括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方式,投资者有权选择仲裁地点,
仲裁过程包括等待和协商阶段等内容。现有四个国际仲裁机构供投资者选
择,分别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适用于处理双边投资纠
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适用于处理多边投资纠
纷)、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立陶宛的
案件多数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此为最终裁决。
【案例】
2005-2007年,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与立陶宛
方面发生投资纠纷,双方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SCID)获得最终
裁决。这是立陶宛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首个案例。
2005年3月11日,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提出仲
裁请求,2005年11月25日,仲裁法庭在英国伦敦举行听证和裁决。挪威
公司称立陶宛违反 “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
定”,没有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投资待遇、提供的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
方、未经补偿即采取没收手段,损害了投资者权利,要求追究责任。
在听取和查阅申诉意见和证据后,仲裁法庭依据 “立陶宛共和国与挪
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 ”(1992年6月16日生效)裁定:
(1)仲裁法庭依法具有对该案件仲裁的权限;
(2)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 ”
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3)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 ”
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的行为;
(4)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 ”
第四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方的行为;
(5)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 ”
第六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侵犯征用行为;
(6)鉴于以上因素,对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