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议会负责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立陶宛司法部、文化部、经济
部、农业部分别负责制定工业产权、版权、创新类产权、植物相关产权的
国家政策,每个部门设立专门下属机构负责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部
下属国家专利局负责工业产权日常管理工作, 该机构为立陶宛知识产权管
理体系核心单位,其具体职责包括受理设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注
册申请;保护已注册设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文化部下属版权委
员 会, 负责 涉及 版权 的咨 询工 作。 科教 部与 经济 部下 属科 技创 新署
(MITA),负责推动商业与科技融合,科研成果商业化,以及保护创新
相关知识产权。农业部下属国家植物中心,负责受理植物新品种的注册及
已注册植物品种的保护工作。
5.13.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在立陶宛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
护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3种责任形
式。
(1)民事责任。根据立陶宛《民法》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
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侵权人
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要求侵权人在媒体或以其他
方式全部或部分公布法院裁决, 消除不利影响。 如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数额为其应得报酬的2倍,如侵权人不存
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权得到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2) 行政责任。2007年7月3日, 立陶宛议会修改了 《行政处罚法》 ,
新增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
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和设备,对非法持有和运输侵权产品者予以行政罚
款。2001年1月,立陶宛修改了《海关法》, 授权立陶宛海关对进出口的
侵权产品进行搜查、扣押及拘留侵权人。
(3)刑事责任。2000年5月,立陶宛修改了《刑法》,规定了侵犯知
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金和2年有期徒刑。
按照知识产权争议和侵犯的严重性, 立陶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分为三
个层面,一是由国家专利局协调解决;二是通过诉讼,交由法庭判决;三
是由海关、刑事犯罪警察局采取强制措施。
5.14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法律
在立陶宛投资合作发生纠纷可以依照立陶宛《投资法》有关规定进行
解决:
(1)立陶宛国家或地方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无权阻挠投资者按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