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比亚(2025年版) 74
(2)根据《环境管理法,2007年第7号》(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7 of 2007),
凡属法律规定的受管制活动(包括所有采矿和矿山扩建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实施前
完成环境影响评估( EIA),并取得相应的环境许可。企业还需提交环境管理计划,明
确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社会影响缓解措施,并在项目全周期内持续履行。未按要求完
成AEI或违反环境许可条件的,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
责任。该法在实践中使环境许可成为采矿权实际生效和项目推进的关键前提条件,对项
目时间表和投资成本具有实质性影响。
(3)根据《外国投资法, 1990年第 27号》( ForeignnveIstmnts eAct 27 of 1990),
外资企业在纳米比亚开展投资活动,应按照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向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或审
批程序。虽然该法并未针对矿业单独设定行业性禁入条款,但在涉及重要资源或较大投
资规模时,外资项目通常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或部长的批准。该法与矿业法在实践中形
成交叉适用关系,使外资矿业项目在进入阶段即处于政府行政审查之下。
(4)《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 2016年第 9号》( Namibi Ianvstment Peromotion Act 9
of 2016),引入投资批准证书、绩效协议及行业限制机制,授权政府与投资者就就业、
本地采购、技能转移等事项设定具体义务。尽管该法已由议会通过,但其正式生效及配
套实施在实践中仍存在不确定性。然而,该法所体现的政策理念已在矿业和能源投资审
批中被广泛采用,政府在审查大型或战略性项目时,往往以该法的原则为依据,与投资
者协商附加条件。因此,该法虽未全面实施,但对外资矿业项目具有现实的政策影响力。
(5)根据《竞争法, 2003年第 2号》( Competition Act 2 of 2003),禁止限制性协
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竞争行为,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设定申报
与审查制度。矿业企业在进行并购、合资或资产重组时,除需遵守矿业法下的矿权转让
审批要求外,还可能触发竞争法项下的并购审查义务。竞争委员会有权附条件批准或否
决相关交易。
(6)《纳米比亚矿产增值战略( 2021)》(Mineral Beneficiation Strategy forNamibia
2021)明确提出国家层面推动矿产资源本地加工和价值提升的政策方向,强调通过下游
加工、产业链延伸和技术引入,实现经济多元化和就业增长。虽然该战略本身并非成文
法,但其政策导向已深刻影响矿业监管实践,并与矿产出口限制、本地成分政策形成联
动。对于外资矿业项目而言,仅从事原矿开采并出口的商业模式面临较高政策风险,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