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发展规划
纳米比亚政府将矿产资源增值作为国家经济转型和工业化的核心战略, 强调不仅出
口原矿,还要推动本地冶炼、加工和制造业发展。各主要矿区和工业园区正在规划建设
多金属加工和冶炼设施,同时完善港口、电力及物流基础设施,以提升矿产产业链的本
地附加值。2023年,经内阁批准,纳禁止锂、钴、锰、石墨以及稀土等原矿石出口,要
求有关矿企在本地进行再加工, 以提升矿产资源附加值, 促进本国矿产加工业发展。2025
年3月纳新政府上台后, 拟提升新矿能项目本地持股比例, 并计划将其纳入 《矿业法》 ,
提出到2030年将所有矿产项目本地持股比例提升至60%的目标。
在投资和企业参与方面, 纳政府正推进本地股权政策, 要求新矿业项目中纳米比亚
人或本国公司持有最低股权比例,部分讨论甚至考虑政府或本地投资者持股高达 51%。
这一政策与增值加工战略配套,旨在确保矿业红利惠及本国经济和公民。
在能源方面,政府在2025年7月出台的第六个国家发展规划中,拟建立政府核能发
展工作小组、启动建设新能源工程。政府已批准“核工业战略”,计划建立国内核能产
业,修订相关法规并成立核能研究机构。
6.4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纳米比亚能源与矿产领域的法律与政策体系整体呈现出 “法律允许外资进入、 行政
许可高度集中、环保要求前置、本地增值与出口管控并重”的特征。外资矿业项目在形
式上具备进入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需充分考虑政策导向、行政审批节奏及合规成本。
主要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如下:
(1)根据 《矿产 (勘查与采矿) 法,1992年第33号》 (Minerals (Prospecting and Mining)
Act 33 of 1992),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均不得自行勘探或开采
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政府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勘探许可或采矿许可。法律对矿权类型、
申请条件、许可期限、履约义务以及政府监管权作出系统规定。外资企业在法律层面被
允许参与矿业活动,且法律本身未对外资持股比例作出强制限制,但矿权的授予、续期
及附加条件均由矿业部长决定,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属性。此外,矿权的转让、让与、
抵押或因股权变化导致控制权发生实质性变更, 必须事先获得矿业部长批准, 该审批机
制在实践中构成政府对矿业并购和外资进入的重要管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