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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劳动就业法规
5.7.1 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巴拿马境内的劳动与就业受巴拿马《劳动法》保护,该法于1971年3月根据第152项
内阁决议通过。为了规范劳动行为,1995年8月通过第44号法令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参考链接:
https://www.mitradel.gob.pa/trabajadores/codigo-detrabajo/
【劳动合同】在巴拿马,二者存在法律从属或经济依赖关系,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
间当事双方均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薪水】薪水可以时间、任务计量。薪水包括雇员收到的任何金钱、消费、奖金、
津贴、佣金、分红等。向雇员发放的所有薪水必须列入工资单,包括实物形式发放的薪
水。每月至少两次发薪。最低工资根据地区和行业而定,《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须两
年调整一次,最近一次调整从2024年1月16日起生效。最新调整将巴拿马划分成两个最
低工资标准地区,为全国85种经济活动、11种职业设立了37个最低工资标准,薪资平均
调高幅度为3.3%。自1970 年起,巴拿马雇员每工作一年可获得第十三个月工资,在 4月、
8月和12月分 3次支付。雇主须为雇员付相当于薪水 12.25%的社会保险金和 1.5%的教育保
险金,另外还有月薪 0.56%-5.67%的职业风险税。超过 5名雇员的公司须设立失业保障金,
以保证员工离开时可获得长期工作津贴或不公平解雇的补偿。雇主需按每人每季工资的
2.247%缴纳该保障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1.1万美元。雇主须为雇员代扣代缴个税,并
须代扣 9%的社会保险金和 1.25%(巴拿马居民为 1.25%;非居民为 2.75%)的教育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