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巴拿马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巴拿马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巴拿马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54,96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9

PDF第59页文字

正文模式
定在巴证券市场委员会注册登记。 外国发行人在巴注册登记的证券并不意味着可在巴拿
马公开发行, 而需要在巴委任一名有足够权力的代理人以接收该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和司
法通知。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可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免除履行该法案条款。
巴证券市场有关规定可参考:
https://supervalores.gob.pa/ley-del-mercado-de-valores/
5.10 环境保护法规
5.10.1 环保管理部门
巴拿马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部。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管理可再生资源,以及
环境的再生、保存、规划、适用及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此外,在地方上也设有政
府体系内的环境保护和监管部门, 并根据中央环保部制定的基本政策具体负责本地区的
环保工作。环境部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507 500-0855
网址:www.miambiente.gob.pa/
5.10.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1998年7月1日,国会通过了第41号法案《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法规下载地
址:https://docs.panama.justia.com/federales/leyes/41-de-1998-jul-3-1998.pdf
5.10.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环境部及其地方部门可对违反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方面规定的行为进行行
政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款、中止相关许可、临时中止项目、推毁正在造成或可能造成
环境破坏的无证项目设施以及没收相关物资或工具等。 除行政处罚外, 如果损害环境和
违规利用可再生资源的行为涉嫌违反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 行为人亦可受到民事和刑事
处置。
5.10.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1) 在巴拿马, 外资企业和当地企业一样, 在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前都须进行环境
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