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假最多可拆为2次使用。实行特殊劳工体制的经济区的雇员可能在营业周期允许的情
况下提前获得年休假。
员工每20个工作日可有12个小时的病假 (或每年有144小时) 。 员工因非职业性疾病
或意外事故休病假需出具证明,可享受正常薪资。病假可在两年内累计计算,在第三年
全部或拆分使用。员工休病假超期的,需从正常假期扣除。怀孕的女员工有权休产假,
而不得被解雇。产假至少为产前6个星期、产后8个星期。产假期间可享受同样的工资待
遇。产后妇女在重新工作一年内一般不得被解雇。若巴社保局(CSS)承担部分孕期补
助,则雇主只需支付孕妇月薪与补助之间的差额。
【劳动关系终止】除雇用佣人等特殊例外情况,结束劳工合同均需通过书面进行。
若由于正当原因解雇,须注明员工不当行为的日期,并附上解雇员工的情况总结。巴拿
马法律对解雇原因进行了严格规定。 雇主若无正当理由解雇签订长期合同的雇员, 可能
会被起诉并向该雇员付遣散费和额外罚款。 雇主若无正当理由解雇已签订固定服务期合
同或特定任务合同的雇员, 须支付该雇员至合同期或任务结束期止的薪水。 雇主可无理
由解雇未连续服务超过 2年的雇员,但须于解雇前 1个月书面通知该雇员(或付该月薪
水) , 并支付相当于3.4倍周薪的遣散费。 也可以辞职或双方协议方式结束劳动关系。 辞
职信在雇主签署前须由雇员提交劳工部批准方能生效。 假期、13个月工资或遣散费等劳
动关系终止前已获得的权利, 必须在劳工关系结束前兑现。 结束无限期劳工合同的退休
雇员,可获得一定的额外报酬。
5.7.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巴拿马允许外国人通过与当地人通婚或投资的方式移民巴拿马。
巴拿马劳动法执行属地原则,即在劳动法律面前,外国人和巴拿马人无差别对待,
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外籍人士须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时方可在巴工作。 特殊移民政策下 (如出
口加工区、呼叫中心等),可获得更长期的居留许可,且不需申请工作许可。申请者须
到达巴拿马,向劳工部申请工作许可后,方可申请临时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一般期限为
1年,可每年更新,最长不超过6年。工作许可同样如此。外籍管理人员人数不可超过雇
员的90%,外籍技术人员或专家不可超过雇员的15%,企业普通外籍雇员的人数不得超